做一次医美打16针花了25万元,过后发现这16针中大多数都过期了,该如何维权?近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医疗
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共52万元。
据了解,A门诊部为B公司成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答应经营项目包含医疗美容。2022年3月,王女士在B公司
品牌加盟商周司理的可以考虑、陪同下,前往A门诊部观赏、听讲座,并于当天付出预付款5万元。几天后,王女士与B公司签定《形象设计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对王女士进行综合形象设计,
费用5万元且可抵用消费项目款。同日,王女士又与A门诊部签定《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约定王女士承受A门诊部
透明质酸打针下巴、脑门、唇珠等美容项目,合计25.78万元。合同签定后,王女士现场付出8万元,由周司理代为付出5.78万元,并向A门诊部出具一份7万元的欠条。当晚,王女士即在A门诊部承受了全部的美容项目服务,共打针16支透明质酸钠凝胶。
打针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容貌简直毫无变化,她进一步追问美容项目详细信息并索要手术记录后,发现打针的产品大多已过保质期。王女士以为自己遭受诈骗,遂将B公司、A门诊部和周司理诉至南山法院,要求吊销签定的《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与欠条、交还已付金钱并补偿三倍丢失。
南山法院审理以为,案涉医疗美容是王女士为改善本身容貌及健康状况,满足更高审美需求而选择的服务项目,契合生活消费特征;A门诊部、B公司亦有别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故本案纠纷归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A门诊部作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顾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A门诊部向王女士高价出售医美产品,但案涉16支产品中有11支已过保质期,进行操作的医生虽具有美容外科专业执业医生资质,但其在操作其时,尚未完结在该门诊部的执业备案,而A门诊部亦未对医生资质等状况事先披露,相关行为均显着有悖于诚笃信用原则。
因此,南山法院依法确定A门诊部在为王女士提供案涉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诈骗,遂判定吊销《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欠条,判令A门诊部交还王女士已实际付出金钱13万元,并补偿三倍价款39万元。B公司作为A门诊部的独资法人股东,因未就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提交任何依据,应对A门诊部上述金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女士以周司理为A门诊部、B公司招揽客户为由,要求周司理承担连带责任的建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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