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继续3年要求退款无果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顾客协会
协助顾客申述
法院判定“退一赔三”
美容店开业2月即关门
拒退顾客1万元被申述
2021年6月3日,顾客刘某去泰州星斗美容美发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斗公司)消费,当时该公司正进行促销活动,刘某充值1万元参加活动。2021年7月22日,星斗公司孙某某向刘某推销美容单项服务,刘某又充值3400元。2021年8月初,该公司因疫情无法运营,2021年9月份关闭运营场所,均未告诉刘某。刘某要求该公司交还充值余额1万元,对方置之不理。
刘某向12315投诉
姜堰区消协出头和谐
星斗公司股东孙某某安排刘某到其他店肆消费,但是该店肆并不接收,致刘某无法消费。姜堰区消协及刘某要求该公司交还未消费的1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某始终不予理睬。
据了解,该公司因开业后运营时刻不长不再运营和进行交税申报,已被泰州市姜堰区商场监管局撤消运营执照,公司两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
在姜堰区消协律师团的支持下,刘某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申述星斗公司及法人吕某、股东孙某某,恳求判令星斗公司交还刘某未消费的1万元,赔偿刘某损失3万元,吕某、孙某某对此承当连带责任,三被告共同担负本案诉讼费。
据悉,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当天,法院依据刘某申请作出民事裁决书,裁决冻结被申请人星斗公司、吕某、孙某某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等额价值其他产业。
法院审理确定诈骗
判定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顾客,星斗公司作为供给服务的运营者,两者之间的服务合同联络合法有效,该服务合同属于《顾客权益保护法》调整。本案中,星斗公司在无法供给约定服务的情况下,未交还刘某的预收款,违反了《顾客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保法令》相关规则。刘某要求星斗公司当即交还未消费预付款中的1万元,于法有据。
依据《江苏省消保法令》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则:
运营者未事先告诉已交预付款的顾客并作出妥善安排,不供给或者不按照约定供给产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诈骗行为。
星斗公司在停业后,虽曾安排刘某到其他门店消费,但事实上刘某无法进行消费,可见并未对刘某作出妥善安排。商场监管部门也确定星斗公司超越六个月未依法交税及申报,且挂号居处未发现有运营活动,查无下落、无法联络,依据上述情况可以确定星斗公司的行为构成诈骗。依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则,法院对刘某要求星斗公司增加赔偿损失3万元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持。吕某、孙某某作为股东对星斗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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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关门拒退万元充值费?“退一赔三”,已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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