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顾客怀揣“变美”的希望来到医疗
美容组织,医美组织却在明知其未获得“打针类”医美项目存案的情况下,违规为顾客打针“美容针”,导致顾客险些“毁容”……遇到此类情形,顾客该怎么维权?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子。
2022年7月,杜女士在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进行医美项目问诊,并签署《项目承认单》,该承认单显示操作项目为:a打针隆鼻,b额部、印堂、眉部、太阳穴填充,c
丰唇一次,d
重睑术。次日,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就杜女士美容项目进行面部美容打针手术,后杜女士又至该医疗美容公司进行面部
整形手术。扣除800元优惠后,杜女士共付出全部美容费101800元(其中打针类手术
费用为82154.36元),杜女士在承受部分打针类手术后感觉身体不适。
2022年10月,杜女士与该医疗美容公司工作人员就术后面部打针处疼痛反应进行微信沟通。随后,杜女士向成都市青羊区卫健局进行投诉,卫健局对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中止美容皮肤打针项目,并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则,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科目以及存案项目开展治疗活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女士将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诉至成都市青羊法院。
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向杜女士返还服务费82154.36元,并付出三倍赔偿金246463.08元。判决后,该医疗美容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究达到调停:1、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向杜女士付出赔偿款203704元,分两次付清;2、杜女士自愿抛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以为,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在未获得美容皮肤科打针项目存案的情况下施行的打针治疗行为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中的诈骗行为。杜女士对医美组织的存案及资质情况享有知情权。医疗美容治疗行为归于特别的消费服务类型,应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的维护规模。法院基于上述确定,对杜女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按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添加赔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则进行“退一赔三”的建议,予以支持。
顾客在承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要求医疗美容服务组织将施行医疗美容项目的习惯证、禁忌证、美容作用、医疗危险、医有材料、担任施行项目的主诊医生和注意事项如实奉告,了解该组织有无获得《医疗组织职业许可证》,主诊医生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必要时应就上述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好,再考虑是否承受服务。就诊过程中,要及时讨取和保存好医疗费票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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